榆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详解 榆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详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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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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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基金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筹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参保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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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参保年度个人大病累计报销费用封顶线为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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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镇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费用(合规费用=累计自付总额—起付金—100%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如下: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按50%比例予以报销;自付部分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的,按60%比例予以报销;自付部分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70%比例予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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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参保居民持医保证卡及相关结算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报费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保结算信息系统居民大病报销模块中调取该参保人报费明细信息 , 以年度一次性打印予以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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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详解 榆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详解电话】未经医保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辖区外突发性疾病除外);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的费用;境外就医费用;使用超出《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费用;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及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价格收费标准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