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电动车无牌上路法律规定 赣州电动车无牌上路法律规定是什么


《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应当随车携带登记证,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 。

无牌上路公安交管部门将会予以相应的处罚 。
【赣州电动车无牌上路法律规定 赣州电动车无牌上路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驾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 。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 驾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并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