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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促进西宁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西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西宁市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西宁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引导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不断优化服务,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法》(青〔2021〕5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法 。
一是突出重点,全面监管
(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防范和消除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民政部门会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使用的安全检查,督促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安全隐患;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工作,摸清消防安全情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重大火灾隐患提交同级政府挂牌督;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严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关,确保电梯、压力容器运行安全;会同卫生、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服务质量安全、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 。
(二)加强登记备案监管 。2022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用承诺制度 。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承诺,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养老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并予以公开 。书面承诺的履行情况记入用记录,违反承诺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养老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法》理登记备案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息 。对经登记后开展服务但逾期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查明其收治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其及时备案 。经提醒、督促仍不备案的,不享受政府各项扶持补贴政策 。民政部门通过政府官网、养老服务综合息管理平台、服务大厅公告栏向社会公布 。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 。加大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加强职业资格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持上岗 。建立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 。到2022年底,全市养老院院长培训率、养老护理员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率、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培训率均达到100% 。依法依规加强对相关培训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书的监管,防止乱培训、滥认现象 。依法依规严惩欺凌、虐待老年人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落实相关责任人禁止进入行业的措施 。
(4)加强资金监管 。加强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奖补资金、政府购养老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等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效益审计各县区每年对政府购养老服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下一年度发放资金、调整政策、选择承担单位的重要参考 。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深入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活动 。